切换到宽版
  • 9174阅读
  • 31回复

关于日飞聊天软件开源造成的一些麻烦,希望大家都能认真看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08-07-26
-----BEGIN PGP SIGNED MESSAGE-----
Hash: SHA1

关于日飞聊天软件开源造成的一些麻烦,希望大家都能认真看看
我首先提出,要求开放源代码,后来在https://www.huaxueba.com/bbs/viewthread.php?tid=2068&extra=&page=2中第27楼提出
你不愿意开源没关系。。
我会帮你的。。。
最先进的debugger...和wireshark
wireshark为抓包软件,debugger为调试器。
而后,93在31楼提出
引用:

原帖由 张涤凡 于 2008-7-26 18:58 发表
你不愿意开源没关系。。
我会帮你的。。。
最先进的debugger...和wireshark

直接跟你反脸
但这是无理由的。我承认93对于他的软件享有著作权,这在每一句程序语句写出事即为既定事实,并且93享有对其的全部控制。
而后,93再次发帖
引用:

原帖由 张涤凡 于 2008-7-26 18:58 发表
你不愿意开源没关系。。
我会帮你的。。。
最先进的debugger...和wireshark

警告一次
就算反出来了也不要发布
也不要进我服务器
总之,我会先加个壳
要是发布了我的源码直接跟你反脸

对于此,我现在答复如下
我不会反汇编你的源代码,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抵触的。但是根据此法,没有规定用户的黑盒试验是违法的。因此我可以通过黑盒试验的方法得到您软件的通信协议,这是不侵犯你的版权的。另外,我不可能发布你的源代码,因为通过已编译过的供计算机执行的二进制文件是不能反汇编成原始码的。

在39楼你曾经说
引用:

原帖由 张涤凡 于 2008-7-26 19:04 发表

加壳无效。。。
我重写你的源代码。。。大不了服务器程序一并重写。。。囧rz

操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你的行为已构成此情节,公安机关有权对你进行相应的处置。

而后,你在45楼又称
引用:

原帖由 张涤凡 于 2008-7-26 19:06 发表

文明用语

想让我重现在08年2月17号魔吧的情景是不是?
进行威胁。

在55楼中你提到过
很有问题
2000多行代码就这么放出去?
我明确答复,你的代码我是无法得到的,我只能根据你的功能重写。

你在https://www.huaxueba.com/bbs/redirect.php?tid=2076&goto=lastpost#lastpost中,34楼提到过

引用:

原帖由 527999091 于 2008-7-26 19:52 发表
有人要开源 有人不要开源

不是想不想开源的事,是有人想反我代码的事
我再次答复,我不可能也不可以反汇编你的源代码

若任何人对上述文章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我。
张涤凡
CheungTiFan@GMail.com
13905321042
0532-85952331
Fax 0635-8421788
-----BEGIN PGP SIGNATURE-----
Version: GnuPG v1.4.7 (MingW32)

iD8DBQFIixiRAtMK4jTMhj0RAsYNAJoDwAwsG3yaQfuJBlrtxXp5p31rWACfSLbv
TvCQ/vocHPltNLSsHgAswuI=
=HJnG
-----END PGP SIGNATURE-----
离线527999091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8-07-26
沙发
  
  
离线氢氧化钱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8-07-26
您有点闲啊。。。
离线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8-07-26
[attachment=239]
离线鹿马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8-07-26
不懂电脑的飘
离线sunnybird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8-07-26
。。。。。。囧事年年有...
= =^_^
离线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8-07-26
原帖由 元素镁 于 26/7/2008 20:33 发表
我有意见怎么说

直接跟帖,或者传真至0635-8421788(自动传真)
离线527999091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8-07-26
LZ不要引用我的帖啊youcihou29|bq youcihou29|bq youcihou29|bq
  
  
离线貓の風車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8-07-26
亏你一下说了那么多……

你喝口水吧……
喵喵喵喵喵
喵喵喵喵喵喵喵喵
喵喵喵
喵喵喵喵喵喵喵喵喵喵
喵喵喵喵
某2系個好人
离线sunnybird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8-07-26
泡杯咖啡也可以
= =^_^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上一个 下一个